二审稿明确规范关键问题
社保法草案曾酝酿长达12年。2007年12月,社保法草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首次审议。历经一年修改,草案由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一审时,草案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采取了“授权国务院进行具体规定”的做法。这引起不少委员的批评,认为作为社会领域的标志性立法,不应回避关键问题。
因此,本次二审草案做了大幅修改,并在关键问题上予以明确规范。
例如,针对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一审草案规定“个人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二审草案则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养老险全国统筹目标明确
在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上,一审时委员意见截然相反。郑功成委员认为,应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而列席会议的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黄丽满则认为“广东这种发达地区尚且实现不了省级统筹,应从实际出发”。
二审草案改变了“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方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透露,国务院对此已列出时间表: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全面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
草案还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运行示意图
1 运行模式统账结合
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即这部分钱,由社保经办机构收上去后,用于支付退休老人的当期退休金。
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 企业职工分开缴费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部分欠发达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3 缴满15年退休享保险
1997年,国务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在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15年时,乘以15%,每增加1年增加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